法令依據
高鐵(民營鐵路)、阿里山森林鐵路及台糖鐵路(專用鐵路)之年度定期檢查,係依據鐵路法第41條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6、47、48條規定辦理;至臺鐵(國營鐵路)之定期檢查,則依據鐵路法第44條之1準用第41條規定辦理。
檢查範圍
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,鐵路定期檢查以工程、材料、營業、運輸、財務、會計、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經營等範疇;另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,檢查項目主要包含組織狀況、營運狀況、財務狀況、工程狀況、行車安全管理、機車車輛檢修狀況、路線修建養護狀況、其他有關事項等8項,並視營運實績及狀況擬訂特別查察事項。
檢查結果
111年
110年
109年
臨時檢查
除定期檢查外,倘交通部對鐵路行車安全、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監理事項認有必要時,得依據鐵路法第41條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6條執行臨時檢查。
目的
上述檢查作業係為查察鐵路機構整體運作狀況,或查明行車事故事件發生原因及預防措施,以檢討各項運作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或鐵路機構規章程序,並就檢查結果提出應行改善事項且列管追蹤,藉督促鐵路機構提升鐵路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。